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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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投资,强化投资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推动一体化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正在推动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甘肃省政府投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政府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项目建议书。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函/请示文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资金、原材料、能源、进出口事宜不需省平衡的项目,可由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和省级主管厅、局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省确定的开发小区管理委员会,可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审批、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投资监管的手段有哪些
1、法律分析:监督方式有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2、经济手段。政府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监督和管理投资业,使其稳定、健康的运作和发展。行政手段。
3、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证券法律和法规来实现。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4、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5、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投诉渠道、纠纷调解机构等,加强对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督。